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对于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认定一致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