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 17. 17.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五、 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 16.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