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011年) 21、

21、 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由执行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应当通过另诉或者提起再审追加、变更的,由审判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