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011年) 20、

20、 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执行局中的协调指导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