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三、 三、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一)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二) 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三)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