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