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五、 起诉与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十一条 五、 起诉与受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