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