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七、 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九十四条 七、 执行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