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 第125条第1款第2款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25条第1款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