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六、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八十九条 六、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