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