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五、 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六十九条 五、 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