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被告人的身份;
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被告人的身份;
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