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三、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四十四条 三、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