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六十一条

第三百六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裁定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