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九、 执行程序 第三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五十八条 十九、 执行程序 第三百五十八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三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