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九、 执行程序 第三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五十四条 十九、 执行程序 第三百五十四条 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监狱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三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