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三百五十一条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