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八、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三十四条 十八、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三十四条 外国籍被告人被逮捕、审判或者在案件审理中死亡,应当通知其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