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三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委托我使、领馆向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