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八、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三十条 十八、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三十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适用本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