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三百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请求,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容以及违反中国法律的,应当予以驳回;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