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八、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三百二十三条 十八、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 第三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