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