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三、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五十六条 十三、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