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