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