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十、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百零二条 十、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零二条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百零一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