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