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证据不充分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证据不充分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