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属于本院管辖的;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