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