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