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九、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三十条 九、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