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