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