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七、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零七条 七、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零七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