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七、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一百零五条 七、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