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