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 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