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 二、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