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 一、

一、 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