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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六、

六、 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香港管理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请求认可和协助的函; (三) 启动香港破产程序以及委任香港管理人的有关文件; (四) 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内地以外形成的,还应当依据内地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五) 申请予以认可和协助的裁判文书副本; (六) 香港管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件在内地以外形成的,还应当依据内地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七) 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的相关证据。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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