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十八、 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不予认可或者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五) 十八、 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不予认可或者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不予认可或者协助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认可或者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不予认可或者协助。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