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十四、 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申请裁定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行下列职责: (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九) 十四、 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申请裁定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行下列职责: (九)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允许香港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香港管理人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如涉及放弃财产权益、设定财产担保、借款、将财产转移出内地以及实施其他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需经人民法院另行批准。 (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