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十四、 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申请裁定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行下列职责: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二) 十四、 人民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依申请裁定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行下列职责: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