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七、 七、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债务人的名称、注册地以及香港管理人所知悉的债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 香港管理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三) 香港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和计划; (四) 申请认可和协助的事项和理由; (五) 债务人在内地的已知财产、营业地、代表机构和债权人情况; (六) 债务人在内地涉及的诉讼、仲裁以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执行程序等情况; (七)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针对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的相关情况; (八)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