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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 经研究,我们认为,经协委于1988年6月1日正式成立,有独立的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经协委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研究,我们认为,经协委于1988年6月1日正式成立,有独立的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经协委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