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2〕111号关于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89年12月28日四川省财政厅、交通厅、保险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89字第56号文件批准实施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旅客乘坐经国家有关部门批… 此复。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