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 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 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 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 (一)